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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民终71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吴涛与西安橡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李明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安橡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吴涛,李明,曹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民终71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橡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北大街***号中祥大厦*号楼***层。法定代表人李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永锋,陕西省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涛,男,l98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委托代理人贾海亚,陕西维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明,男,198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曹东,男,198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上诉人西安橡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橡果酒店”)因与被上诉人吴涛、原审被告李明,原审被告曹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4民初23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5日,橡果酒店与“诺贝尔卫浴”签订《酒店安装合同》,合同落款处李明作为法定代表人在甲方处签字,吴涛在乙方处签字。吴涛自述合同原件在其向李明催款时被收走,故其只保留复印件。合同第二条约定“数量93套,另加3套浴缸,总金额156800元”。第九条约定“(3)因甲方原因,不能按期进场送货安装,每逾期一天,甲方按总货款的2%赔付乙方损失。…(4)逾期交货:因乙方原因,不能按期交货,造成甲方不能按期营业,每逾期一天,乙方按总货款2%赔付甲方损失。以上违约条款需双方共同遵守,如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违约方须赔偿给对方全部经济损失,并按照本合同总价的30%进行赔偿。”另查,西安贝雷建材市场有限公司出具《证明》,证明“本市场2排29号在2013年5月至2014年11月之间由吴涛(经营诺贝尔卫浴,确认无误。关于商户的工商登记本应为市场统一办理,但是由于其他原因未办理,诺贝尔卫浴在经营期间市场也并未让办理”。庭审中,吴涛自认橡果酒店已陆续支付货款71000元。曹东自认橡果酒店于2014年营业,于2014年10月17日转让。原审法院认为,吴涛与橡果酒店签订《酒店安装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吴涛依约向橡果酒店供应卫浴并于2013年11月底安装完毕,共价值156800元,橡果酒店仅支付部分货款71000元,现吴涛起诉要求橡果酒店支付剩余货款85800元,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合同的违约条款系针对交货、安装等作出的约定,对于延迟支付货款并无约定,故吴涛要求按照货款总额的30%计算违约金,于法无据,应根据法律规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3年12月1日起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吴涛提出李明、曹东作为酒店股东,滥用股东地位、逃避债务,将全部资产转让第三人,要求李明、曹东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西安橡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吴涛货款85800元;二、被告西安橡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吴涛逾期付款违约金(以85800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从2013年12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三、驳回原告吴涛其余之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56元,由原告吴涛负担704元,被告西安橡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252元。宣判后,橡果酒店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其与与吴涛之间不存在买卖及定作合同法律关系,原审判决其支付货款,根本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完全是错误的。吴涛提供的一份合同是复印件,证据的真实性无法判断,该合同上并未加其印章,合同的签订主体并非其,一审对此强加认定违反了合同相对性原则;2、原审法院判决其支付违约金明显不当,违反法律规定。双方之间不存在合同法律关系,更无从谈及违约。另外一审法院判决以858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3年12月1日起计算,其计算违约金的起始时间、计算基数、利率不属于合同约定,也不属于法律规定。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项,改判驳回吴涛的诉讼请求并由吴涛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吴涛答辩理由,李明对外签订买卖合同属于发起人的职务行为,责任应由橡果酒店承担。李明与其签订买卖合同,并非是为个人采购物品,而是为了给橡果酒店采购营业所必须的设备、设施,合同是按照酒店要求进行制作,卫浴安装的履行地点在橡果酒店公司,是按照李明、曹东及公司工作人员要求一个房间一个房间进行安装,曹东以及橡果公司经理均向其支付过货款。二审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另合同约定待全部安装完毕后,产品无重大质量问题,验收合格后,四个月内支付完工程余款的70%…。二审中,橡果酒店提供收款收据7份及一份装修明细,以此证明其将装修全部承包给陕西鑫鼎装饰工程公司,不可能和其他人存在合同关系。吴涛质证意见为不是新证据且是单方形成的,收款收据票号相号,不真实,均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吴涛向橡果酒店主张权利,虽持有的是合同复印件,但该复印件与另案购置家具合同原件中李明签字及其他信息形式上相同,吴涛就此也做了合理解释,加之从送货到安装均有证人出庭作证,另,橡果酒店所提供的其将全部装修外包给陕西鑫鼎装饰工程公司的证据系单方形成,不能证明其系使用了他人提供的卫浴,原审综合考虑,判决橡果酒店承担付款责任并无不妥;违约金一节,因合同约定了全部安装完毕后,产品无重大质量问题,验收合格后四个月内支付完工程余款的70%,吴涛提供的第二批销售清单时间为2013年12月,按照约定付款时间至少在2014年4月以后,加上合理的安装期限,故以2014年5月起算较为合理,原审判令自2013年12月起算违约金不妥,应予变更。综上,原审判决除违约金起算时间应于变更外,其余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维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4民初2334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变更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4民初233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被告西安橡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吴涛逾期付款违约金(以85800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从2014年5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二审案件受理费1945元,由上诉人西安橡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杜红莉审 判 员 裴继荣审 判 员 宋 亮二0一七年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代 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