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5民初32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顶汉与谢锦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顶汉,谢锦亮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05民初3270号原告:陈顶汉,男,198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被告:谢锦亮,男,197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原告陈顶汉与被告谢锦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顶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锦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顶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偿还欠款9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23日,被告委托原告办理车号为粤J×××××的小型货车年检手续及维修,被告提车当天承诺定于同年8月20日前偿还该车年检及维修费用给原告。后被告没有将该款给原告,原告催计无果。谢锦亮未作答辩。本院认为,本案属服务合同纠纷。原告为被告提供办理车辆年检及维修手续服务,被告应当按约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原告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四十四条、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谢锦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陈顶汉服务费9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谢锦亮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熊永尧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燕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