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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7民初17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叶永军与唐永起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永军,唐永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7民初1748号原告:叶永军,男,196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智慧,河南安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永起,男,197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原告叶永军与被告唐永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叶永军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永军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永军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叶永军负担。审判员 冯 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石云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