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1执10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林江南、李仙飞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江南,李仙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1执1016号申请执行人林江南,男,1972年1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李仙飞,男,1978年3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江南与被执行人李仙飞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仙飞所有的浙江德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5%股权,因该公司是空壳公司,申请执行人申请无需冻结上述股权。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确认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1121执101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益君审 判 员 王金荣审 判 员 侯保中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季思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