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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民初162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李富蓉与安徽源益堂中药材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富蓉,安徽源益堂中药材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16251号原告:李富蓉,女,1991年3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虹,上海宝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源益堂中药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原告李富蓉与被告安徽源益堂中药材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无法通过邮寄或直接的送达方式向被告送达诉讼材料,需向其公告送达,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俞贵荣审 判 员  屈年春人民陪审员  顾美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泽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