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1刑初3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诉罗海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海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81刑初390号公诉机关兴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海,男,1991年2月19日生,汉族,大专文化,兴化市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住兴化市。被告人罗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6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兴化市人民检察院以兴检诉刑诉[2017]3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海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兴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木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0日18时,被告人罗海驾驶皖B×××××轻型厢式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兴化市332省道85km+650m路段,撞到前方同向推着人力三轮车行走的刘某,致刘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刘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兴化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罗海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罗海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郑某的证言;书证:兴化市公安局提取、制作的人口基本信息、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兴化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尸表检验意见书;兴化市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勘查笔录及照片、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海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未能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对路面情况疏于观察,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案发后,被告人罗海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罗海从轻处罚,并给予其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海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顾兴明人民陪审员 夏东俊人民陪审员 刘玉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钱其成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