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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刑初19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何某明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明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2刑初1928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明,男,出生于云南省广南县,壮族,初中文化,中山市东升镇某塑胶厂员工,户籍所在地广南县。因本案于2017年7月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30日被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9月29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二区刑诉(2017)17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明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耀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5日0时40分许,被告人何某明醉酒后无证驾驶悬挂“AU36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动机号:AE013975)至中山市东升镇太平路X号对开路段处,因操作不当致车辆失控倒地而肇事,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的后果。随后,被告人何某明留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经鉴定,被告人何某明驾驶机动车时静脉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224.5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何某明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并有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升大队出具的报警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被告人何某明抽取血液样本照片、血样提取及送检经过、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驾驶证信息查询资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板蚌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被告人何某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明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何某明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明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期从判决确定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戴洁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梁慧贤李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