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02执保6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李华娇与施庆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华娇,施庆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02执保619号原告:李华娇,女,197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被告:施庆清,男,1966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原告李华娇与被告施庆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作出的(2017)闽0402民初2314号民事判决,判决案件受理费8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44元,由施庆清负担。为保障上述费用的顺利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施庆清银行存款44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阮训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田加溁书 记 员 马 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