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民终59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刘宗芬、天津市南开区东甡里房管站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宗芬,天津市南开区东甡里房管站,崔秀海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民终59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宗芬,女,1956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宪凯(上诉人之夫),住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宏兴,天津市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退休干部,住天津市河西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南开区东甡里房管站,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卫安南里*号楼。法定代表人:邢贵元,站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志,该房管站管理站长。原审第三人:崔秀海,男,196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上诉人刘宗芬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南开区东甡里房管站(以下简称东甡里房管站)及原审第三人崔秀海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4民初125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宗芬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被上诉人赔偿给上诉人的各项损失;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应当纠正。上诉人居住的天津市南开区颂禹里x号楼x门xxx-xxx号房屋在2012年是公产房属上诉人管理。2012年上诉人对全楼进行了更换下水管。之后二楼就发现了漏水,被上诉人派人进行了维修。2014年8月份上诉人购买颂禹里10号楼1门314-316号房屋产权由公产转为私产,当时找过被上诉人解决二楼漏水的问题,被上诉人承诺进行维修并进行了维修,但是并没有修好,漏点始终是卫生间在漏。该问题是遗留问题,被上诉人存在不作为的行为。被上诉人与第三人之间因为漏水有租金纠纷,但这都与上诉人无关。由于被上诉人没有尽到应尽的责任,给上诉人造成人力、物力及精神上的伤害,甚至被上诉人维修时将上诉人卫生间装修好的地砖砸掉。第三人屋内漏水是自下水道改造后,与上诉人没有关系,不应由上诉人解决,应由被上诉人解决漏水点,希望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诉请。东甡里房管站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诉争房屋厕所不具备防水,厕所原本也没有洗澡设备,通过我方现场查勘,不是设备的问题,是上诉人使用当中下水管与楼下衔接的问题。2012年更换下水道是当时20项惠民提升改造工程,与被上诉人没有直接关系,也没涉及到给厕所做防水的内容。原审第三人崔秀海报修的过程中,被上诉人多次积极无偿地为上诉人维修,即使上诉人没有购买产权,使用过程中造成的漏水也是由使用人自行维修,不属于被上诉人维修范围。按照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文件,上层房屋的卫生间、厨房与其他部位及下水管道漏水由上层住房维修。崔秀海述称,上诉人房屋2013年10月份开始漏水,后来反复维修、试水20多次,至今还在漏,上诉人提到做过闭水试验,我在一审发表对此不认可的意见。东甡里房管站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限期修复厨房和厕所的漏水处,排除对颂禹里x-x-xxx-xxx公产房屋的妨碍;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天津市南开区颂禹里x号楼x门xxx-xxx系直管公产房,管理单位为东甡里房管站,承租人为高国臻,现由第三人崔秀海居住。刘宗芬原系天津市南开区颂禹里x号楼x门xxx-xxx号房屋的承租人,后于2014年购买产权。东甡里房管站因其管理房屋漏水问题,向一审法院起诉,一审法院在受理后曾邀请人民监督员、颂禹里居委会工作人员到现场查勘,并组织调解。经现场查勘,在崔秀海居住房屋内卫生间、厨房的下水管道处阴湿,存在长期渗水现象。在现场调解过程中,刘宗芬代理人表示可针对漏水问题自行维修,但崔秀海表示漏水问题历时已久,要求法院公正判决,东甡里房管站表示将听取崔秀海意见。故未达成调解一致意见。一审法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本案中东甡里房管站管理的天津市南开区颂禹里x号楼x门xxx-xxx号房屋存在漏水现象,漏水点为厨房和卫生间的下水管道与楼板衔接处,该事实经人民监督员、居委会工作人员及各方当事人现场查勘确认。该漏水问题确实给崔秀海的生活起居造成不便,对此,刘宗芬作为房屋产权人应予以维修,以保证房屋的正常使用。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原、被告为楼上楼下邻居,在日常生活中应本着相互理解的原则和睦相处,且涉诉的房屋修建时间已久,房屋设计功能等方面确实存在无法满足现代生活之处,对此,邻里间更应多念及二十几年邻里情谊,推己及人,多为对方考虑。望各方当事人本着有利于双方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的原则,日后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刘宗芬自行修缮房屋,排除天津市南开区颂禹里x-x-xxx-xxx室厨房、厕所下水管道处漏水问题。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刘宗芬负担,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交付一审法院。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一审法院查明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其主张漏水问题的发生是由于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房屋所在楼宇进行全楼下水管改造工程造成的,应由被上诉人承担维修责任,但上诉人对此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此不予认可。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为楼上楼下邻居,漏水问题必然给原审第三人的生活起居造成不便,上诉人作为房屋产权人应予以维修,一审判决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有关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赔偿其损失的上诉主张,因该请求不属于一审审理范围,本院不予置评。综上所述,上诉人刘宗芬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刘宗芬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 俊代理审判员 刘雪峰代理审判员 王 晶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越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