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202执10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执行韩祥与大同市益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钱给付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祥,大同市益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1053号申请执行人:韩祥,男,198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大同市城区。被执行人:大同市益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新开北路81号。法定代表人:王建忠,职务总经理。申请人韩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202民初1349号民事判决书,与2017年6月6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大同市益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钱给付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樊国怀审 判 员  刘 欣助理审判员  徐文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雅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