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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02执45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李广勇、郭祥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广勇,郭祥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02执457-1号申请执行人:李广勇,男,196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郭祥春,男,196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广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祥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郭祥春在单县农商银行西关支行62×××89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15万元,现因被执行人郭祥春已于2017年9月11日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郭祥春在单县农商银行西关支行62×××8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正运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