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民终28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3-06
案件名称
云南游乐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昆明市西华公园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云南游乐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昆明市西华公园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民终28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游乐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二环南路643号西华公园内棋苑2楼。法定代表人:胡昭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进,云南海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昆明市西华公园,住所地:昆明市二环南路***号。法定代表人:杜志娟,该公园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莉,云南弘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云南游乐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昆明市西华公园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2民初85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2民初851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云南游乐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72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薛 艳审判员 田 庄审判员 李 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桂小涵韩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