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02刑初2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牛晋雷、司鹏鹏、张毅飞、崔阿敏、张伟、原其其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晋雷,司鹏鹏,张毅飞,崔阿敏,张伟,原其其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502刑初278号公诉机关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牛晋雷(绰号“小胖”),男,198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晋城市城区人,初中文化,无业。曾因犯抢劫罪,2009年11月24日被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16年1月2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2017年3月21日被晋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18日经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晋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城市看守所。辩护人李立宏,山西精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司鹏鹏,男,199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人,小学文化,无业。曾因犯抢劫罪,2009年10月22日被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13年1月6日刑满释放;又因犯抢劫罪,2014年2月2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6年6月22日刑满释���。现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2017年3月21日被晋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18日经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晋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城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毅飞,男,1988年9月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长子县人,初中文化,无业。曾因犯盗窃罪,2008年4月28日被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08年5月29日释放。现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2017年3月22日被晋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18日经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晋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城市看守所。被告人崔阿敏,男,199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人,初中文化,在晋城安和庄投资有限公司工作。曾因犯盗窃罪,2011年6月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又因犯抢夺罪,2012年6月2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4年1月2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2017年3月12日被晋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18日经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晋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城市看守所。被告人张伟,男,199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陵川县人,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2017年3月22日被晋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18日经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晋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城市看守所。被告人原其其,男,1992年9��2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人,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2017年3月22日被晋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18日经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晋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城市看守所。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刑诉(2017)2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晋雷、司鹏鹏、张毅飞、崔阿敏、张伟、原其其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冬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晋雷及其辩护人李立宏、被告人司鹏鹏、张毅飞、崔阿敏、张伟、原其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0日晚,被告人牛晋雷、司鹏鹏、张毅飞、崔阿敏、张伟、原其其等人在钻石年代歌城喝酒。23时许,张毅飞接到牛晋雷的朋友张某打来的电话,称其在燕莎被打了,便和司鹏鹏、原其其到燕莎二楼包间接张某。到燕莎后,张毅飞、司鹏鹏也被打了。三人返回钻石年代歌城。24时许,被告人牛晋雷、司鹏鹏、张毅飞、崔阿敏、张伟、原其其到燕莎报复。路过蓝波湾假日酒店门房时,各拿了一根镐把。六被告人到燕莎二楼,被告人司鹏鹏看到先前打自己的赵某甲跑至一楼,便返回一楼追赶。被告人张伟、原其其跟随司鹏鹏同去追赶,赵某甲跑到包房卫生间将门反锁躲避。被告人牛晋雷、张毅飞、崔阿敏在二楼楼道看见被害人闫某甲,牛晋雷持镐把对闫某甲头部、背部等处击打,被告人张毅飞、崔阿敏持镐把也对闫某甲进行殴打。闫某甲持橡胶棒、工作人员赵某持软管、保安尚某甲持橡胶棒还击。后被告人牛晋雷、张毅飞、崔阿敏逃至燕莎大院。被告人司鹏鹏、张伟、原其其由于进不去卫生间,司鹏鹏将卫生间玻璃打碎,返回燕莎大院,与牛晋雷等人汇合。保安王某甲阻拦牛晋雷等人逃跑,司鹏鹏持镐把对王某甲头部进行击打。后被告人牛晋雷、司鹏鹏、张毅飞、张伟、原其其逃走。被告人崔阿敏从南门逃走时被保安拦住,崔阿敏便对该保安殴打,被赶来的其他工作人员控制。后被民警抓获。经鉴定:闫某甲头部损伤达轻伤二级;王某甲左耳廓创为轻微伤。事后,六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获谅解。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相关证据以证明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牛晋雷、司鹏鹏、张毅飞、崔阿敏、张伟、原其其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六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六被告人刑事责任。同时认定被告人牛晋雷、司鹏鹏、崔阿敏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诉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牛晋雷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认罪。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牛晋雷的犯罪事实及定性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人牛晋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建议在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范围内予以量刑处罚。1、本案是日常生活中偶发的矛盾纠纷,且被害人闫某甲故意殴打张某和张毅飞是引发矛盾的重要原因;2、本案两起打人事件分别造成闫某甲、王某甲伤害中,各被告人的主观犯罪故意和行为对象均不相同。因此对本案的处理应当区别对待。3、本案以寻衅滋事犯罪定罪指控,表明将造成闫某甲轻伤的情节已经作为定罪情节,量刑时不应再次考虑;4、被告人牛晋雷案发后主动向被害��赔礼道歉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案发后,被告人牛晋雷能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有明显的悔过表现。被告人司鹏鹏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认罪。被告人张毅飞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认罪。被告人崔阿敏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认罪。被告人张伟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认罪。被告人原其其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牛晋雷家属对被害人闫某甲进行赔偿并取得了其对牛晋雷、司鹏鹏、张毅飞、崔阿敏、张伟、原其其的谅解。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闫某甲的陈述,证实案发时其在休息室休息,听见赵某甲在对讲机里说8229房间客人不结账,让过去看看。其去到包间后看见赵某甲和客人张某争论结账的事情,其就上去和对方说了几句,想让对方把账结了,对方就是不结账,说着他就和赵某甲推搡起来,其看见后想拉开他们,张某朝其胸口打了两拳,接着其就去吧台拿了橡胶棒,随后用橡胶棒打了张某胳膊和后背几下,他也拿拳头打了其几下。赵某甲也拿着软棍子打了几下,后来他躺在地上。这时从外面进来两个人,说着话就准备动手打其,其拿橡胶棒打了其中一人一下,他们就出去了,后张某也出去了,其和赵某甲就回了休息室。11时30分许,其看见有人拿镐把上了二楼,用镐把打其,朝其脑袋和肩膀打,其头部流血了,其就拿橡胶棒和他们打,后其跑进包间,在门���顶着门,外面有人将门踹开后,进来两、三个人用镐把继续打其,其就从包间里出来,在楼道里继续和对方打,后其跑到院子里,同事看见其脑袋破了,给其止血,直到警察来了把其带到医院。(2)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证实2017年3月10日24时许,其听见闫某甲通过对讲机说有人闹事,其和另一个同事跑上楼,刚到二楼楼梯口,就看见一名穿白色T恤的男子带着人往楼下冲,每人都拿着镐把,但没拦住他们,就跟在后面追,追到门口时那名带头的男子摔倒了,这时一名男子想回来拉他,其就拦住了这名男子,他立即拿起手中的镐把攻击其,其没办法反抗,被他用镐把打了十多下,打完之后他就跑到院子里,其看见院子里都是他们的人就没有继续追,其返回保安室发现耳朵处流了很多血。后同事和其在院里将对方一名男子按在地上,其还踢了他几脚。2、证人证言(1)张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3月11日24时许,其和同事程某甲、郭某喝酒后在燕莎包间唱歌,期间喝了啤酒,后来其喝多了在沙发上睡着了,不知道怎么回事就被燕莎的人打了,当时其被打得趴在地上,头被打破流了血,后其离开包间,和程某甲、郭某打车离开,出来后其还让程某甲返回去帮其找包和衣服,但没有找到。其也记不得是否给张毅飞打电话,从燕莎出来后其接到司鹏鹏的电话,说他和牛晋雷打了架了,头被打破了,在矿务局医院缝针,让其过去,其当时想不起来是怎么回事,事后才知道牛晋雷和鹏鹏是因为其在燕莎打的架。(2)赵某乙(燕莎娱乐城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2017年3月11日0时许,其在监控室上班期间接到229包间老板付某某的电话称因时间对不上,客人不结账,让其调出监控,她和客人下来看。十几分钟后也没人下来,其听见经理李某甲在对讲机里说229有人打架,其就去了229包间。进去后其看见保安队长赵某甲和保安XX和3名客人在包间说话,赵某甲让其在门口等着,几分钟后其听见里面吵架,随后看见赵某甲拿着类似橡胶棒的东西和对方的人从包间里打着出来了,赵某甲拿着橡胶棒往3名客人身上打,3名客人也对着赵某甲拳打脚踢,打了几下对方人就跑了,其就回去接着上班。(3)程某甲的证言,证实2017年3月10日晚其和郭某、张某在燕莎娱乐港包间喝啤酒,结账时张某和老板娘在包间交谈,其就从包间出来,郭某也从包间出来说被进去的几个人打了一巴掌,叫他滚出来,包间老板娘说张某不想结账,其让郭某结了账。结账时其听见张某在包间里叫,好像有人打他,其就和郭某准备推门进去喊他,结果发现包间门推不开,其从门缝里看见张某在地上躺着,同时里面有人拿棍子打了其左手背一下,并让其滚,接着关了门,其看见过道两边都过来几个人,就和郭某赶紧离开。在外面等了几分钟,看见张某出来了,问他是否需要报警,他说等等,随后看见燕莎有人跑进跑出的,张某说他的包包还在包间,其进去找了半天也没找到,后其和郭某将张某送回了家。张某头上流着血,其问张某发生了什么,他只说头晕,包间里的事他没和其说。(4)郭某的证言,证实内容同程某甲证言,同时证实张某从燕莎出来后接了电话,挂了电话后让送他去了矿务局医院,到了之后去了急诊科,门口有好多年轻人,其和程某甲没有进去,张某进去了。(5)付某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3月11日晚因结账问题和张某等人起了争执,张某叫人来处理此事,后和张某一起来的两个人结了账,结账后他俩就离开了。几分钟后,三个年轻人上楼,其让他们把张某带走,随后他们都离开了。凌晨时分,张某的老大带着三个年轻人又回来了,手里都拿着长约1米的木棍上楼,后XX被打了,但具体怎么打的其没有看见。(6)赵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3月11日23时许,其在二楼吧台时看见保安闫某甲跑过来,三、四名陌生男子在后面追他,其就赶紧出来到了吧台口,看见这三、四名男子拿着镐把在打闫某甲,其想去帮忙,就在吧台找了根黄色的水管,并用水管开始追这三、四名男子,追的过程中其拿水管打了他们几下,他们就往外跑,跑到马路时,一名男子摔倒了,其就和尚某甲过去将他拽住,后把他拖到了燕莎大厅门口,后其回了二楼吧台。(7)尚某甲的证言,证实2017年3月10日24时许,其听到对讲机里说有人在乱,就跑到一楼大厅,上二楼时看见有人跑下来,有人在二楼楼道拿着镐把乱挥,有三个人拿着镐把打闫某甲,其拿橡胶棒打了对方,对方边挥镐把边往楼下跑,其在后面追他们,追到院子里是因为太乱了就没有找到他们,之后警车和救护车都来了,其看到一名男子躺在地上,后来的事其不清楚。在二楼时闫某甲和小威也在,其上去时闫某甲的头已经流血了,打完架其看见饺子馆门口有把带血迹的菜刀,其认为是证据就拿了回来,其并没有看见有人使用菜刀打架。(8)赵某甲的证言,证实2017年3月11日凌晨,其上班期间,8229包房老板小敏找到其说有人在包房捣乱,不结账,其过去后发现是一名经常不结账耍赖的男子,其就让他结账,说话间其去拽他胳膊,刚抓住他胳膊时,他朝其右脸打了一拳,其就动手打他,他的两个朋友也过来打其,其随手拿起门后的透明软塑料管和对方三人打,打了大概两分钟,XX和一些小老板进��拉开,然后对方就走了。其跟着出去,之后听见外面有人喊有人拿镐把来砸场,其就报了警,后看见五、六个人拿着镐把往外跑,二楼楼道有很多血,其中一名男子拿着菜刀,跑的过程中还乱打人,其就追出去,并让保安拦住大门,对方跑到大门口时,将两名保安打倒在地,后其追住一名拿镐棒的人,警察来了之后其将人交给了警察。(9)高某甲的证言,证实2017年3月11日0时许,其在燕莎娱乐港二楼巡查时听人说8229包间有客人不结账,便过去看看。其推开包间门时看见三名客人和保安队长赵某甲在交谈,赵某甲说没事,其就闭上门在外面等着。过了一会儿,从包间里出来两个客人结了账,包间里还有一个客人,结账后也出来了。出来后旁边有个年轻人骂了几句,赵某甲就拿橡胶棒打了他肩膀一下,然后那三个客人都走了,其让围观的人散开后就回休息室了。其过去时李某甲也在门口站着。大概几分钟后,其听见有人说打架,过道上有好多血,其去到院子里看见闫某甲受伤了,头上一直流血,其给他纸擦了擦,计划送他去医院,有人说报了警,就在院子里等到警察来了。(10)李某甲的证言,证实内容同赵某甲等证言内容。(11)钟某甲的证言,证实公安人员在对其单位搜查时其在场,镐把不是单位的,铁棍是以前装修暖气管剩下的废料,橡胶棒是有人给的,想着为了保安防卫就留了下来。镐把是在其单位打架的人留下的,其当时不在场,具体也不清楚。(12)秦某甲(蓝波湾假日酒店门房保安)的证言,证实2017年3月11日凌晨0时40分许,其值班期间看见一名男子将一根镐把扔在院子花池旁边后离开,其将镐把放回了门房休息室的门后,其并没有见有人进门房休息室拿镐把。第二天其听说前晚燕莎有人打架。(13)魏某甲(蓝波湾假日酒店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2017年3月13日其听保安说11日凌晨有人拿着单位的镐棒去打架,单位门房存放的镐棒不知道从哪儿来的,其2011年上班时就有,平时镐棒放在角落,一进去就能看见。其不清楚别人为什么要到其单位门房拿镐棒。3、书证、物证(1)谅解书,证实案发后牛晋雷家属与闫某甲、王某甲协商赔偿事宜,闫某甲对牛晋雷、司鹏鹏、张毅飞、崔阿敏、张伟、原其其的行为予以谅解。(2)晋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因本案事实,赵某甲、闫某甲于2017年5月24日分别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的处罚。(3)照片说明,证实被害人闫某甲的伤情情况。(4)前科材料牛晋雷前科材料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2009)泽刑初字第1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实牛晋雷因犯抢劫罪,2009年11月2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山西省曲沃监狱释放证明书,证实牛晋雷于2016年1月26日释放。司鹏鹏前科材料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晋市法刑终字第155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司鹏鹏因犯抢劫罪,2009年10月2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千元。本院(2014)城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司鹏鹏因犯抢劫罪,2014年2月2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山西省曲沃监狱释放证明书,证实司鹏鹏于2016年6月22日刑满释放。张毅飞前科材料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2008)长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张毅飞因犯盗窃罪,2008年4月2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长子��人民法院释放通知书,证实张毅飞于2008年5月29日刑满释放。崔阿敏前科材料本院(2011)城刑初字第171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崔阿敏因犯盗窃罪,2011年6月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本院(2012)城刑初字第257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崔阿敏因犯抢夺罪,2012年6月2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山西省曲沃监狱释放证明书,证实崔阿敏于2014年1月29日刑满释放。(5)扣押清单,证实公安人员将从案发现场搜查出的镐把10根(其中保安室2根)、铁棍1根、橡胶棒1根,予以扣押。(6)晋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出具的抓获证明,证实2017年3月11日0时许,该局民警接警后在燕莎娱乐城内将涉嫌寻衅滋事的犯罪嫌疑人崔阿敏抓获;同年3月21日12时许,该局民警在晋城市城区豪德市场夏威夷酒店、都市118酒店背后院内将犯罪嫌疑人牛晋雷、司鹏鹏、张伟、原其其、张毅飞抓获。(7)户籍证明和照片,证实被告人牛晋雷、司鹏鹏、张毅飞、崔阿敏、张伟、原其其个人基本情况。4、鉴定意见(1)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晋市)公鉴(法临)字[2017]30号、3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王某甲左耳廓创为轻微伤;闫某甲头部损伤达轻伤二级。(2)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晋市)公鉴(法物)字[2017]188号法医物证鉴定书,证实从送检的从现场提取的菜刀、钢管、木棒及可疑斑迹中检出人血,与闫某甲的STR分型相同。5、辨认、搜查、勘验笔录(1)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牛晋雷、司鹏鹏、张毅飞、张伟、原其其、崔阿敏分别对作案现场(燕莎娱乐港二楼、院子等处)及获取作案工具镐把的蓝波湾保安室进行了指认。(2)搜查笔录及照片,证实公安人员对案发现场进行了搜查,搜查出带血迹的铁棍、镐把及橡胶棒。(3)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纪录、现场示意图、照片说明、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实公安人员对案发现场进行了勘验,并提取了相关物证。6、视听资料,证实牛晋雷等人寻衅滋事的案发过程。7、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牛晋雷的供述,供认2017年3月10日22时许,其和张毅飞、张伟、崔阿敏、司鹏鹏、原其其及太原的朋友在钻石年代歌城唱歌。23时许,张某打电话说被燕莎保安打了,让其叫几个朋友过去,其没有理他,接着张某又打了两次电话其都没有接。后张毅飞接了张某的电话后就出去了。过了十几分钟,其听见钻石年代大厅有人喊,其出去后看见张毅飞满脸是血,说是被燕莎保安打了��然后大家都说去燕莎找打张毅飞的保安,其也跟着去了。快走到大门口时,不知道谁喊了句“里面有镐把”,就都进蓝波湾大门口一个屋子拿了镐把。到了燕莎后,司鹏鹏和张毅飞带上了二楼,没有找到张某,其看见张毅飞在追一个保安,其就追过去,崔阿敏也跟着追了过来,司鹏鹏、张伟、原其其不知道去了哪儿。我们追上保安后就和他们打了起来,不知道谁打了其的头部,其感觉有点晕,后我们三人跑到院子里,血流到眼睛里,其就摔倒了。这时不知道是谁扶着其到了蓝波湾的水房。在水房洗了脸才清醒了,后和司鹏鹏、张毅飞、原其其、张伟上了车,司鹏鹏开车带着其去了医院缝针。其并不知道蓝波湾有放的镐把,也不记得谁让去拿的,拿镐把是因为害怕保安人多吃亏。其和张毅飞、崔阿敏就是拿着镐把乱抡对方。司鹏鹏、张伟、原其其没看到他们是怎么打的。(2)被告人司鹏鹏的供述,供认2017年3月10日21时许其和张毅飞、原其其、张伟、崔阿敏在钻石年代大厅坐着,23时许张毅飞接到张某的电话,说是在燕莎挨打了,让其去把他领出来。后其和张毅飞、崔阿敏去了燕莎二楼的包间,张某躺在沙发上捂着头,燕莎有人拿着木棒打他,张毅飞和其都被人打了,其进包间想把张某拽出来,结果张某把他的包给了其,其拿上包返回了钻石年代。刚进大厅,就看见张毅飞捂着头跑进来,头上流的血。张毅飞跑进牛晋雷唱歌的包间,随后和牛晋雷一起出来,然后我们就一起往燕莎走,走到蓝波湾停车场门口,记不得是谁说了一句里面家有镐把,我们就进去每人拿了一根镐把,后去了燕莎二楼,其叫上原其其、张伟一起去追打其的那名男子,他跑进了包间卫生间,其就用镐把把玻璃砸碎。张伟说有人打电话报警了,其��张伟、原其其就跑到院子里,后返回去找牛晋雷,刚回去就看见牛晋雷和张毅飞从一楼大厅出来,牛晋雷出来就摔倒了,其看见牛晋雷头上都是血,有个保安在打牛晋雷,我们就拿着镐把返回去了和燕莎的保安打,打了几下那名保安就拉上牛晋雷从后门跑出去了。第二次是张毅飞说去燕莎打架的,说是要去报仇,我们都同意。其只知道张伟和原其其跟着其去追燕莎那个人,没有看见其他人是怎么打架的。(3)被告人张毅飞的供述,供认2017年3月10日23时许,其和牛晋雷、司鹏鹏、崔阿敏、张伟、原其其在钻石年代歌城玩,期间其拿着牛晋雷的手机接到了张某的电话,张某说他在燕莎被打了,让过去看看。其告诉牛晋雷,牛晋雷让其过去把张某接过来。随后其叫着司鹏鹏、崔阿敏一起去了燕莎,到了张某所在包间,其看见燕莎的人在打张某,他们看见后就拿着皮管打,其当时头被打破流了血,其就和崔阿敏返回了钻石年代歌城。回去后,张伟、原其其看到其头上流血,牛晋雷问了问情况,就往外走,走到蓝波湾门口时,他们都拿了镐把,不知道是谁给了其一根镐把。随后我们六人去了燕莎,到了后发现张某已不在包间,其和牛晋雷、崔阿敏去追跑的两个人,司鹏鹏、原其其、张伟跑到了一楼。牛晋雷被燕莎的保安打了,其追保安到了包房里,牛晋雷用镐把打保安,其用镐把挥了两下保安,后来燕莎又过来两个人,我们互相打了几下,牛晋雷的头被打出了血,我们就往下跑,跑到大院时牛晋雷摔倒了,司鹏鹏和张伟扶起他后,我们就从燕莎西门跑了。其没看见司鹏鹏、张伟、原其其是怎么打的。(4)被告人崔阿敏的供述,供认2017年3月10日23时许,其和张伟、司鹏鹏、张毅飞、原其其在钻石年代大厅坐着,司���鹏接了个电话就和张毅飞去了牛晋雷所在包间,过了一会儿出来后说张某在燕莎喝多了被人打了,让去把他扶回来。之后其和司鹏鹏、张毅飞去了燕莎,张毅飞和司鹏鹏进了张某的包间,其在门口站着,看见三名男子持橡胶棒在打张某,张毅飞说要把张某扶回去,其中一名男子就用橡胶棍打了张毅飞的头部,流了血。其就扶着张毅飞回到钻石年代,司鹏鹏不知道什么时候就走了,我们回去才看到他。牛晋雷看到张毅飞头部流血问了原因后就说去找对方报仇,后和牛晋雷、张毅飞、司鹏鹏、原其其、张伟六人就往燕莎走。司鹏鹏在蓝波湾门口拿了几根镐把分给我们,到了燕莎之后,在二楼找到了打张毅飞的男子,其和牛晋雷、张毅飞拿着镐把打他,打完就跑下来,其在门口被保安拦住,一群人对其拳打脚踢,又把其拖进院子里继续打,还有人用镐把打其。过了一会��警察就来了。(5)被告人张伟的供述,供认2017年3月10日22时30分许,其和张毅飞、崔阿敏等人在钻石年代大厅坐着,张毅飞接了个电话,接完后其就看见张毅飞和司鹏鹏、崔阿敏起身要出去,走的时候和其说张某在燕莎被打了,他们去把张某领回来。十几分钟后,张毅飞、司鹏鹏回来了,张毅飞头上流着血,牛晋雷从包间出来问怎么回事,张毅飞说燕莎的人把他打了。随后其和牛晋雷、张毅飞、原其其、司鹏鹏、崔阿敏六人去了燕莎,路过蓝波湾保安室时拿了镐把。到了燕莎后直接上了二楼,张毅飞、牛晋雷、崔阿敏往二楼东边追一个保安,司鹏鹏说有人从楼梯跑了,其就和司鹏鹏、原其其去追这个人,追到一楼的一个包间,这个人就躲进卫生间把门反锁了,我们就在外面推门,突然听见有人报警了,我们三人就跑到院子了。然后其看见牛晋雷和张毅飞从燕莎大厅出来,牛晋雷摔倒在地上,头部流了血,这时一名保安朝牛晋雷走去,其过去把他吼走了,后其和原其其扶着牛晋雷离开了。接着我们去了医院包扎,又到了长治县医院缝针。(6)被告人原其其的供述,供认2017年3月份的一晚上23时许,其和张伟、崔阿敏、司鹏鹏、张毅飞在钻石年代大厅坐着,牛晋雷在包间喝酒。期间张毅飞、崔阿敏、司鹏鹏三个人说有事出去了,大概十分钟后,张毅飞回来了,头部受了伤,脸上全是血,张毅飞说张某在燕莎被打,他们去接张某,结果被保安打了。牛晋雷从包间出后了,其听见有人说去燕莎评评理,我们就出去了,到了蓝波湾大门口的保安宿舍,有人给了其一根镐把,然后我们一起去了燕莎。到了燕莎二楼后,其跟着司鹏鹏和张伟一直追一个人,他跑进了包间反锁了门,我们打不开门就返回了院子。看见牛晋雷、张毅飞、崔阿敏跑了出来,牛晋雷在门口摔倒了。我们过去扶上他就离开了。之后我们去了矿务局医院和长治一家医院给牛晋雷和张毅飞包扎。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牛晋雷、司鹏鹏、张毅飞、崔阿敏、张伟、原其其均无异议,被告人牛晋雷的辩护人对证人赵某甲的证言有异议,认为被告人在寻衅滋事过程中,没有使用菜刀。本院认为,本案证据系侦查人员通过合法途径取得,且证据与证据之间能够形成相对完整的证据锁链,相互印证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晋雷、司鹏鹏、张毅飞、崔阿敏、张伟、原其其在公共场所持械随意殴打他人,并造成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六被告人的行为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侵犯了他人身体健康权,均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六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牛晋雷、司鹏鹏、张毅飞、崔阿敏、张伟、原其其所起作用基本相当,可不区分主、从犯,依各自所起的作用予以相应的处罚。被告人牛晋雷、司鹏鹏、张毅飞、崔阿敏、张伟、原其其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牛晋雷家属已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对六被告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牛晋雷、司鹏鹏、崔阿敏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均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毅飞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有犯罪前科,量刑时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牛晋雷辩护人相关从轻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牛晋雷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2018年3月20日止。)二、被告人司鹏鹏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2018年3月20日止。)三、被告人崔阿敏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2日起至2018年3月11日止。)四、被告人张毅飞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2日起至2018年1月21日止。)五、被告人张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2日起至2017年12月21日止。)六、被告人原其其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2日起至2017年12月21日止。)七、追缴在案的作案工具木棒十根,铁棍一根,橡胶棒一根,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郜万斌人民陪审员 邢 建 国人民陪审员 门 月 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 助理 张 娜书 记 员 冯 海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