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7民初35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佛山市三水区南兴机电有限公司与陈信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三水区南兴机电有限公司,陈信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7民初3540号原告:佛山市三水区南兴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李千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杰,男,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陈信英,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佛山市高明区。原告佛山市三水区南兴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信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开庭时,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信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佛山市三水区南兴机电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752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于2015年6月至10月期间,被告先后多次向原告购买装载机配件,共价值17522元。2017年4月27日双方签订《还款协议书》,确认被告欠原告货款共17522元,并承诺分三次清偿,于2017年7月25日前全部清偿完毕。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仍拖欠未付。原告在诉讼中提供《还款协议书》,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的事实。被告陈信英在诉讼中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是原件,形式、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被告无故缺席诉讼,视为放弃对证据的质证权利,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所记载的内容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原告诉称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陈信英向原告佛山市三水区南兴机电有限公司购买配件,原、被告于2017年4月27日写下《还款协议书》,双方确认被告欠原告货款17522元,该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确认欠原告货款后,应在承诺的时间内支付货款,但现承诺支付货款的期限已过,被告仍不清偿货款,存在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货款17522元,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信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信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三水区南兴机电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52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19元,财产保全费195元,合共314元,由被告陈信英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麦景桃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陆 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