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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7执5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郭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07执58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府西街21号。法定代表人韩学智,行长。被执行人郭杰。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杏民初字第005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107执58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军执行员 芮 文执行员 蔡保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