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执38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贝秀兰与李彩明、李靖分家析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贝秀兰,李彩明,李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3809号申请执行人:贝秀兰被执行人:李彩明被执行人:李靖申请执行人贝秀兰与被执行人李彩明、李靖分家析产纠纷一案,该案(2017)苏0591民初26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彩明、李靖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彩明、李靖银行存款人民币500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江福禄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