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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302民初26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27

案件名称

广西东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覃柳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东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覃柳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302民初2654号原告:广西东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来宾市祥和路358号家和城综合楼二单元401号法定代表人:罗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修诚,项目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蓝庆贤,广西天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覃柳敏,女,1984年9月28日出生,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原告广西东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覃柳敏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广西东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西东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已主动交纳欠交的物业费为由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东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西东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覃秀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子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