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3执20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傅立德、雷松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立德,雷松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3执2027号申请执行人傅立德被执行人雷松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123民初2143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雷松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雷松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雷松平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雷松平(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10×××#1的存款人民币24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孟志勇AUT())O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华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