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24执2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胡赤忠申与许光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花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花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赤忠,许光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3124执220号申请执行人:胡赤忠,男。被执行人:许光曙,男。关于申请执行人胡赤忠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许光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3124民初8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许光曙目前暂无能力履行。申请执行人胡赤忠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2017)湘3124执220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保学审判员 石宗云审判员 向 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龙新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