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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执3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刘广东申请执行张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广东,张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7执353号申请执行人刘广东被执行人张卫刘广东申请执行张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5207号民事判决已经生效。权利人刘广东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153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武侯民初字第5207号民事判决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尧 刚执行员 万品儒执行员 方钦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锐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