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82民初45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三河中冶链传动机械有限公司、华盛江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河中冶链传动机械有限公司,华盛江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82民初4530号申请人:三河中冶链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三河市皇庄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7761760897。法定代表人:张万国,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华盛江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沈泉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张纪锋,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三河中冶链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华盛江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华盛江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5万元。申请人以张经纬名下的位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燕昌路东侧,行宫东大街北侧福泽颐园小区12号楼1701室楼房,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保证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华盛江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75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凤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海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