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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03刑初2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厚军、袁回湖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厚军,袁回湖,邱陈香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03刑初243号公诉机关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厚军,男,1975年8月3日出生于赣州市南康区,汉族。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赣州市南康区看守所。被告人袁回湖,男,1969年1月4日出生于赣州市南康区,汉族。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赣州市南康区看守所。辩护人幸华芳,江西文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邱陈香,��,1975年2月18日出生于江西省万安县,汉族。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以赣康检公诉刑诉[2017]第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厚军、袁回湖、邱陈香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丽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厚军、袁回湖、邱陈香及辩护人幸华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28日,被告人张厚军、袁回湖、邱陈香与卢和芳(另案处理)、张世平(另案处理)、王路长(另案处理)、钟宏平(另案处理)七人经事先商议,决定合伙开设��场,用扑克牌以打“三公”的方式聚集参赌人员进行赌博,赌场通过抽水获利,获利除去开支由卢和芳一人得50%,剩余则由张世平等六人平分,其中卢和芳负责安排场地及工作人员等,张世平等6人负责召集人员参赌。当晚,七人在东山街道办事处朱边社区八岭排刘某某家的二楼开设赌场,组织十余人进行赌博活动,赌场抽水获利人民币8000元许。次日晚上,该赌场继续经营,组织十余人进行赌博。22时许,南康区公安局民警接举报后出警,查获该赌场,当场扣押水钱人民币10000元,参赌人员赌资人民币1655元。公诉机关为证明其指控,提交了以下证据:常住人口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等;证人刘某1、邓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张厚军、袁回湖、邱陈香及同案人卢和芳等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记录;辨认笔录。公诉机关意见,被告人张厚军、袁回湖、邱陈香伙同他人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张厚军、袁回湖、邱陈香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从犯情节。被告人张厚军、袁回湖、邱陈香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辩护人幸华芳提出,被告人袁回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属从犯;被告人自愿认罪,社会危害性小,积极退赃和缴纳罚金,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相一致。另查明,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厚军、袁回湖、邱陈香的亲属代三被告人各退缴犯罪所得500元,并缴纳罚金各2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厚军、袁回湖、邱陈香不持异议,且有公诉机关随案移送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证人刘某某、李某、胡某某、邓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张厚军、袁回湖、邱陈香及同案人卢和芳等人的供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厚军、袁回湖、邱陈香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当庭认罪,已退缴个人犯罪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的犯罪所得,应予没收,上交国库。据此,依照《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厚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7月28日起至2017年12月1日止,先行羁押的26日已折抵,以下刑期计算方式相同。)二、被告人袁回湖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刑期从2017年7月4日起至2017年11月7日止,先行羁押的26日已折抵。)三、被告人邱陈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刑期从2017年6月30日起至2017年11月3日止��先行羁押的26日已折抵。)四、被告人张厚军、袁回湖、邱陈香的犯罪所得,予以没收,上交国库(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秀琴人民陪审员  袁宝清人民陪审员  刘玉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邓细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