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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4执7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陕西恒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西安众助航空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恒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众助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4执763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恒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志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志刚,陕西荆山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西安众助航空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陕西恒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众助航空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西安众助航空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向申请执行人陕西恒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案款524433.06元及利息(利息以524433.06元为本金,自2017年3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支付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诉讼费4522元,负担执行费7689元。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陕西恒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系其自愿,并无违背法律之规定,本院予以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14执7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阮建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田佳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