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322执125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彩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彩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2执125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郑彩芹。申请执行人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彩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营民初字第9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0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郑彩芹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山县支行账户上的存款33400.00元扣划至营山县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易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清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