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4民初43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良光与王朝重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良光,王朝重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4民初4380号原告:王良光,男,193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告:王朝重,男,197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雄,福建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良光与被告王朝重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原告王良光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良光撤诉。案件受理费1009元,减半收取计504.5元,由王良光负担。审 判 长 刘文玲人民陪审员 卓雄波人民陪审员 伍建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高仁玉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