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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04民初10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六安市叶集区裕恒木业有限公司与刘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安市叶集区裕恒木业有限公司,刘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04民初1009号原告:六安市叶集区裕恒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元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75095513XW(1-1),公司住所地:六安市叶集区(叶集段)。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顺全,叶集区孙岗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涛,男,汉族,1965年9月1日生,住址: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六安市叶集区裕恒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六安市叶集区裕恒木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六安市叶集区裕恒木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六安市叶集区裕恒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65元由原告六安市叶集区裕恒木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国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芳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