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5民初13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袁自友与陈代碧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自友,陈代碧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5民初1331号原告袁自友,男,生于1957年5月27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宣恩县,被告陈代碧,男,生于1952年10月29日,侗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宣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袁自友诉被告陈代碧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自友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袁自友负担。审 判 员 赵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黄潇书 记 员 夏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