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民初738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王吉江诉淞平、王盛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7381号之二本院2017年10月11日对原告王吉江诉被告王淞平、王盛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7)川0116民初7381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存在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原民事判决书第8页第18、19行:“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18000元、水电气费3000元”予以删除。审 判 员 王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周 杨书 记 员 陈文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