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2民初47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邹某与李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2民初4712号原告:邹某,男,1961年08月0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男,1961年10月0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邹某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邹某负担。审判员王成武二O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王燕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