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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7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湖北永博弘鑫服饰有限公司与谭定勤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永博弘鑫服饰有限公司,谭定勤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703号原告:湖北永博弘鑫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枣阳市南阳路北关口。法定代表人:刘涵,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小波、毕奎,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谭定勤,男,60岁,住襄阳市樊城区。原告湖北永博弘鑫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博弘鑫公司)与被告谭定勤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谭定勤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在本院依法通知交纳公告费用后,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公告费,亦未向本院提交减、免、缓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湖北永博弘鑫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46元,减半收取1323元,由原告永博弘鑫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耀承审 判 员  石海燕人民陪审员  代 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