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民初49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郭永军与吉林泰安的士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王东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永军,王东伟,吉林泰安的士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4995号原告:郭永军,男,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方勇,吉林济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东伟,男,汉族,住长春市绿园。被告:吉林泰安的士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长春市二道区荣光路968号。法定代表人:郑淑荣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希伟,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地址: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402号负责人:邵强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吉林创融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永军诉被告吉林泰安的士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王东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永军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永军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永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7.00元减半收取273.50元,由原告郭永军负担。审判员 李 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峻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