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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民初41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张东峰与吴其国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东峰,吴其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4102号原告:张东峰,男,197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遗宝,宣城市宣州区向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其国,男,196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东峰诉被告吴其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张东峰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东峰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人民币38元,由张东峰负担。审判员 王 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吕文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