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民初41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张东峰与吴其国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东峰,吴其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4102号原告:张东峰,男,197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遗宝,宣城市宣州区向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其国,男,196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东峰诉被告吴其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张东峰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东峰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人民币38元,由张东峰负担。审判员 王 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吕文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