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8执7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周立申请执行李宾、韩静、张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立,李宾,韩静,张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8执781号申请人周立,男,1972年出生,住河南省遂平县。被执行人李宾,男,1981年出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韩静,女,1980年出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系李宾妻。被执行人张浩,男,1978年出生,住河南省遂平县。周立申请执行李宾、韩静、张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平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8执781号之十四裁定书,于2017年10月11日向被执行人李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宾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宾在中国工商银行530990******859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289.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东审判员 张学军审判员 袁 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梦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