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3民初51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潘邦力与方央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邦力,方央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3民初5143号原告:潘邦力,男,195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被告:方央泉,男,196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潘邦力诉被告方央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邦力于2017年10月11日变更诉请为诉讼标的10000元,同日,原告欲择期另行主张权利,故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邦力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邦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邦力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王阳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严志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