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5民初41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唐盛斌与重庆三品豆筋研发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盛斌,重庆三品豆筋研发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5民初4193号原告:唐盛斌,男性,汉族,1963年09月04日出生,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被告:重庆三品豆筋研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明达镇坪山村1组,组织机构代码500228006882076。法定代表人:银世平,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盛斌与重庆三品豆筋研发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由于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286元,减半收取264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齐永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卢建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