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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25民初6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田富与潘太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尚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富,潘太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5民初631号原告:田富,男,195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尚义县。被告:潘太平,男,195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尚义县。田富与潘太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原告田富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田富撤诉。案件受理费155元,减半收取计77元,由田富负担。审判员 白守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温     艳     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