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25民初6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田富与潘太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尚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富,潘太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5民初631号原告:田富,男,195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尚义县。被告:潘太平,男,195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尚义县。田富与潘太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原告田富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田富撤诉。案件受理费155元,减半收取计77元,由田富负担。审判员 白守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温 艳 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