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23民初10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罗由志、雷进等与刘千二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由志,雷进,刘千二,XX,严付兵,四川省华城建筑有限公司,犍为县公路管理局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23民初1097号原告:罗由志,男,生于1969年3月6日,住四川犍为县,现住犍为县。原告:雷进,男,生于1973年5月2日,住四川省井研县。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兵,男,四川聚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千二,男,生于1990年5月25日,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卢凤勋,四川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张杰,四川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男,生于1996年1月6日,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被告:严付兵,男,生于1982年5月10日,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李明,四川融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华城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07091416955。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乐业巷**号*栋*单元***层。法定代理人:汪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波,男,四川海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犍为县公路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1023451730766W。住所地:犍为县玉津镇凤凰路*号。法定代表人:吴君,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罗杜林,男,生于1967年1月16日,该局法务主任。原告罗由志、雷进与被告刘千二、XX、严付兵、犍为县公路管理局、四川华城建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罗由志、雷进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由志、雷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由志、雷进撤诉。案件受理费11450元,减半收取计5725元,由原告罗由志、雷进自愿负担。审 判 长 杜 东审 判 员 魏 娟人民陪审员 魏晓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