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140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梁雪嫔、广州逸启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雪嫔,广州逸启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140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梁雪嫔,女,198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海菱,广东润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逸启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庭路4号707房。法定代表人:李进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丁平,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梁雪嫔因与被上诉人广州逸启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6民初19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不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梁雪嫔及其诉讼代理人何海菱、被上诉人的诉讼代理人杨丁平、王丹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梁雪嫔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3、一、二审诉讼费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提交的2015年7月30日来自手机号码为135××××6812的手机《短信截图》显示,“。在这7月12日我已经到正式转正的时间,这之前也按公司要求填写了相关转正申请,经过多次询问至今没收到是否能转正的回复,我想到这个月底解除和公司的劳动关系。”的内容,上诉人确认手机号码是其本人持有的,否认信息是其发出的,但因上诉人无提交证据证实上述信息系他人所为,故本院确认上述信息是上诉人手机发出,对上诉人具有约束力,认定上诉人于2015年7月30日向被上诉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鉴于上诉人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是因被上诉人未按时给其转正所致,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预告解除或即时解除的法定情形,故在被上诉人收到信息且未作出答复的前提下,双方的劳动关系并不依上诉人的申请而解除,上诉人主张双方劳动关系于2015年7月30日并未解除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而自2015年8月1日起,上诉人患病住院,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第二、三、四条的规定结合上诉人病假单及入职时间等,上诉依法享有医疗期,被上诉人在2015年8月18日向上诉人送达《办理离职手续通知书》,构成了违法解除与上诉人的劳动关系,应对此承担相应责任。虽然上诉人确认其于2015年8月18日从其QQ中收到被上诉人发给其的《办理离职手续通知书》,只能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至此日予以解除,但由于上诉人的医疗期尚未届满,其对自己的权利何时受到侵害的终止日并不明确,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的部分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的事实存在不当。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部分事实不清,处理欠妥,严重影响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6民初199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判长 陈冬梅审判员 叶文建审判员 陈 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静霞周冠宇陈嘉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