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04民初29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刘岩与李四磊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岩,李四磊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4民初2963号原告:刘岩,男,汉族,1979年10月8日出生,住舞钢市。被告:李四磊,男,汉族,1974年3月21日出生,现住漯河市召陵区。原告刘岩诉被告李四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刘岩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岩撤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刘岩负担。审判员 代 雅 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诚胜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