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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民初53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缪水达与石奇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水达,石奇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2民初5357号之一原告:缪水达,男,197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余姚市。委托代理人:叶世武,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方宇骋,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奇恩,男,1976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宁波市鄞州区。委托代理人:蔡纪平,浙江大绅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缪水达诉被告石奇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缪水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缪水达负担。审 判 长  戎 绒人民陪审员  陈国琴人民陪审员  俞均成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严 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