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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3执保字93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天津市望海商贸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天津市望海商贸有限公司,王志磊,唐在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保字935号之二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主要负责人:游勤,行长。被申请人:天津市望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法定代表人:王志磊,经理。被申请人:王志磊,男,197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被申请人:唐在英,女,197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被申请人天津市望海商贸有限公司、王志磊、唐在英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市望海商贸有限公司、王志磊、唐在英名下的价值200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由案外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大沽南路支行提供相应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王志磊名下坐落于天津市和平区的房产,查封期限为3年。二、查封被申请人王志磊名下坐落于天津市和平区的房产,查封期限为3年。三、查封被申请人王志磊名下坐落于天津市和平区的房产,查封期限为3年。四、查封被申请人王志磊名下坐落于天津市和平区的房产,查封期限为3年。五、查封被申请人唐在英名下坐落于天津市和平区的房产,查封期限为3年。查封期间,上述房屋不得转移、变卖毁损及设定他项权利。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朱 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畅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