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托执字第16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宋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郝永林、赵芬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刚,郝永林,赵芬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托执字第1644号申请人宋刚,男,1975年5月14日生,汉族,籍贯内蒙古鄂托克旗,个体户,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被执行人郝永林,男,1967年9月9日生,汉族,籍贯内蒙古鄂托克旗,个体户,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棋。被执行人赵芬白,女,1970年5月2日生,汉族,籍贯内蒙古准格尔旗,个体户,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系被告郝永林的配偶)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宋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郝永林、赵芬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敖日格乐审判员 召日格图审判员 高 艳 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