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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5执18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吕杰与李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杰,李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5执1844号申请执行人:吕杰,男,198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执行人:李勇,男,198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杰与被执行人李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采取查询被执行人李勇银行存款、房屋等执行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吕杰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10月11日,被执行人李勇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吕杰借款本金10000元、诉讼费5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勇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吕杰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甘元利审 判 员  屈 刚代理审判员  李国库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