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152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佛山市迪康塑料贸易有限公司与韦永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迪康塑料贸易有限公司,韦永添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15202号原告:佛山市迪康塑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居委会东区建设路43号商铺十三之B2,组织机构代码:55733889-3。法定代表人:马艳奉。被告:韦永添,男,197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佛山市迪康塑料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韦永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原告佛山市迪康塑料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迪康塑料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迪康塑料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原告佛山市迪康塑料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付),由原告佛山市迪康塑料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荣波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小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