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802执21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山西大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邓小钢、王婷婷、王京瑞公证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大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邓小钢,王婷婷,王京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02执2183号申请执行人山西大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远勤山,董事长。被执行人邓小钢,男。被执行人王婷婷,女。被执行人王京瑞,男。本院依据山西省运城市河东公证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运证经字第2499-14号公证债权文书,于2017年08月31日向被执行人邓小钢、王婷婷、王京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当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邓小钢、王婷婷、王京瑞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玉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一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