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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4执1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候某某、迟某某、某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候某某,迟某某,某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4执182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候某某。被执行人迟某某。被执行人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候某某,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候某某、迟某某、某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16年6月4日做出的(2016)黑0204民初6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某某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候某某、迟某某、某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限期履行和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被执行人候某某、迟某某、某某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候某某、迟某某、某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确无再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17)黑0204执18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三、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依职权随时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文恒审判员  于永生审判员  王 睿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鄢锁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