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刑初20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冼兆南、黄尧民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冼兆南,黄尧民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刑初2067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冼兆南,男,1983年3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因本案于2017年3月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辩护人林敏,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黄尧民,男,199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因本案于2017年3月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辩护人黄靖淇,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7〕2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冼兆南、黄尧民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先忠出庭支持公诉,冼兆南及其辩护人林敏、黄尧民及其辩护人黄靖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起,被告人冼兆南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向他人购买香烟后存放在中山市黄圃镇鸿兴街18号车库,并雇佣被告人黄尧民在中山市西区金叶六街2幢11号百德商铺内对外销售香烟。2017年3月6日,冼兆南、黄尧民驾驶粤T×××××号微型面包车至黄圃镇鸿发路路边,向驾驶粤A×××××号小型厢式汽车至该处的林泽杰(另案起诉)及另一名男子(另案处理)购买香烟,双方搬运香烟完毕后被赶至现场的执法人员抓获。执法人员当场从上述粤T×××××号车内缴获冼兆民刚刚购买的香烟一批(经鉴定,粤T×××××号车内的香烟共计17.2万支,价值人民币101624.5元),从冼兆南、黄尧民处分别缴获现金人民币33000元、手机3部及现金人民币47150元、手机1部,后执法人员根据冼兆南的供述在上述车库及商铺内缴获用于销售的香烟一批(经鉴定,车库内的香烟共计51.62万支,价值人民币285166.8元,商铺内的香烟共计66.42万支,价值人民币357224.2元)、台式电脑一台。归案后,被告人冼兆南、黄尧民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冼兆南、黄尧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冼兆南、黄尧民无视国家法律,结伙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依法惩处。缴获的香烟、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冼兆南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黄尧民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冼兆南、黄尧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黄尧民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冼兆南、黄尧民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未对本案被告人冼兆南、黄尧民区分主从犯欠当,本院予以纠正。冼兆南的辩护人所提冼兆南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好,没有犯罪前科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但辩护人所提本案是犯罪未遂,不能以缴获的香烟价格来认定犯罪数额的辩护意见,经查,冼兆南从2016年5月起已经开始非法经营香烟,执法人员从其处缴获的香烟其亦用于销售,且非法经营罪是行为犯,本案不能认定为犯罪未遂。关于本案数额的认定,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经营烟草专卖品,能够查清销售或者购买价格的,按照其销售或购买价格计算非法经营数额。若不能查清销售或者购买价格的,以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零售价格计算。本案无法查清被告人销售或者购买香烟的价格,所以以广东省烟草专卖局出具的零售价格来认定本案的犯罪数额。辩护人就此所提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黄尧民的辩护人所提黄尧民是从犯,主观恶性较小、有悔罪表现,没有犯罪前科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冼兆南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6日起至2022年3月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黄尧民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三、缴获香烟一批、违法所得人民币80150元,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物品的中山市公安局南朗分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区燕莉人民陪审员 余蔚杰人民陪审员 余楚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永祥卜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