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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执29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毛鸣春执行决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皖0103执2928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执行人毛鸣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毛鸣春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毛鸣春(居民身份证号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