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9民初76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王双山与王美玲、王龙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双山,王龙达,王美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7656号原告王双山,男,1963年5月4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王龙达,男,48岁,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王美玲,女,47岁,住北京市延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双山诉被告王龙达、王美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双山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双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一十七元,由原告王双山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徐小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子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