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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民初44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雪飞与李向前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雪飞,李向前

案由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02民初4488号原告:李雪飞。被告:李向前。本院受理原告李雪飞诉被告李向前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中,被告在李向前答辩期间提出管辖异议认为,被告自2007年起居住于北京市朝阳区成寿寺路136号院6号楼604号,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为北京市朝阳区,并非河北省衡水市,所以申请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为此被告提举了相关证据。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为民事纠纷,依据《中华民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经常居住地为北京市朝阳区,故本案应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联合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耿大维 来自